15 建筑和结构

15.2 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

15.2.1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15.2.2 发电厂的汽机房、除氧间与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锅炉房之间,应设纵向防火墙。运转层以上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材料构筑。运转层以下的隔墙的耐用火极限,不应低于4h

15.2.3 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5.2.3.1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宜独立、单层设置,并应有良好自然通风的建筑布置。

    15.2.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值班控制室,可毗邻厂房外墙设置。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15.2.3.3 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厂房内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需设水封或隔油设施。

15.2.4 长度超过100m的卸煤沟与电缆隧道,宜用防火隔墙分成不大于75m的防火区段。

15.2.5 天桥与跨越建筑物的栈桥,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

15.2.6 封闭式的天桥和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15.2.7 防火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5.2.7.1 防火门自行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面手动开启。

    15.2.7.2 电缆间、电缆隧道及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6h的防火门。

15.2.8 厂房安全疏散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5.2.8.1 厂房的安全疏散口,不应少于2个。2个安全疏散口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15.2.8.2 隧道的每个防火区段,必须有一个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2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75m

    15.2.8.3 长度超过100m的厂房,必须增设中间楼梯及中间疏散口。

    15.2.8.4 在主厂房的固定端或主要出入口附近,应有通至各层与屋面的封闭楼梯。在主厂房的扩建端,应有通至各层与屋面的室外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