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水工系统及设施

9.5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

9.5.1 靠近城市或其它工业企业的发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的排水管网,宜与城市或其它工业企业的给水和排水系统连接。

9.5.2 发电厂设有自备的生活饮用水系统时,水源的选择,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9.5.3 厂区内的生活水和消防水管网宜合并。当不宜合并时,消防水可与厂区工业水管网合并,或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9.5.4 消防水池宜与生活水池合并。消防水与厂区工业水管网合并时,消防水池宜与工业水池合并。当消防水从循环水管引接时,可不设消防水池。

9.5.5 消防水泵应有备用,并具有2个独立的动力源。

消防水泵除设就地启动装置外,在主控制室,应设远距离启动装置。

9.5.6 在主厂房、贮煤场、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状消防水管网。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水总量。

9.5.7 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和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运转层,除氧层和楼梯间及运煤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其它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9.5.8 厂区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它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和温度高于40℃的生产废水,应经处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后,方可排入生产废水和雨水排水系统。

当厂区排水系统与城市或其它工业企业排水系统连接时,排水方式的选择,应与受纳系统一致。

9.5.9 当厂区需设置治涝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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