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设计基本参数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划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
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的规定;
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 水幕类别 |
喷水点高度(m) |
喷水强度
(L/S·m) |
喷头工作压力
(MPa) |
| 防火分隔水幕 |
≤12 |
2 |
0.1
|
| 防护冷却水幕 |
≤4 |
0.5 |
|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
5.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2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O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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