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喷 头 布 置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井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L/min·m2) |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m) |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 |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m2) |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 |
| 4 |
4.4 |
4.5 |
20.0 |
2.2 |
| 6 |
3.6 |
4.0 |
12.5 |
1.8 |
| 8 |
3.4 |
3.6 |
11.5 |
1.7 |
| 12~20 |
3.0 |
3.6 |
9.0 |
1.5 |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 喷头安装方式 |
直立型 |
下垂型 |
| 不应小于 |
不应大于 |
不应小于 |
不应大于 |
| 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
100 |
150 |
150 |
360 |
7.1.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手表7.1.5的规定:
表7.1.5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m)
| 喷头类型 |
最小垂直距离 |
| 标准喷头 |
0.45 |
| 其他喷头 |
0.90 |
7.1.6 货架内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7 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档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7.1.8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6m。
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m)
|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
轻危险级 |
中危险级I级 |
|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 |
3.6 |
3.0 |
|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
3.6 |
3.0 |
|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
7.2 |
6.0 |
| 注:1 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2 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
7.1.13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14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平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1.15 防火分隔水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2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7.2.1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7.2.1的规定(见图7.2.1)。

7.2.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
、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2.2的规定(见图7.2.2)。

7.2.3 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见图7.2.3)。

7.2.4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见图7.2.4)

7.2.5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7.2.5):

1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小于750mm时,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应按公式7.2.5确定:
a≥(e-200)+b
<>式中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mm);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e——障碍物横截面的边长(mm),e<750。
2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mm或a的计算值大于本规范表7.1.2中喷头与端墙距离的规定时,应在靠墙障碍物下增设喷头。
7.2.6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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