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管 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干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4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主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5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奖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表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 公称直径(mm) |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
| 轻危险级 |
中危险级 |
| 25 |
1 |
1 |
| 32 |
3 |
3 |
| 40 |
5 |
4 |
| 50 |
10 |
8 |
| 65 |
18 |
12 |
| 80 |
48 |
32 |
| 100 |
- |
64 |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0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1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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