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管 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干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4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主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5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奖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公称直径(mm)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25

1

1

32

3

3

40

5

4

50

10

8

65

18

12

80

48

32

100

-

64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0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1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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