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1.1 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9.1.l)
式中 q——喷头流量(L/min);
P——喷头工作压力(MPa);
K——喷头流量系数。
9.1.2 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l.2倍。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9.1.3)
式中 QS——系统设计流量(L/s);
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9.1.5 设置货架内喷头的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 雨淋系统和水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1.9 当原有系统延伸管道、扩展保护范围时,应对增设喷头后的系统重新进行水力计算。
9.2 管道水力计算
9.2.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2.2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2.2)
式中 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Pa/m);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管道的内径减1mm确定。
9.2.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当量长度表见本规范附录C。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h + P0 + Z (9.2.4)
式中 H——水泵扬程或系统人口的供水压力(MPa);
∑h——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 MPa),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取值O.O2MPa,雨淋阀取值O.07MPa;
注:蝶阀型报警问及马鞍型水流指示器的取值由生产厂提供。
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Z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Z应取负值(MPa)。
9.3 减压措施
9.3.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O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 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O%,且不应小于20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9.3.2 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2 长度不宜小于1m;
3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Om/s。
9.3.3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3.3)
式中 Hk—一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9.3.4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3.4)
式中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10-2MPa);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值O.7;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节流管内径减1mm确定;
L——节流管的长度(m)。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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